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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唑替尼的注意事项

1. 肝毒性

在治疗的前 2 个月内,每 2 周监测一次肝功能测试,包括 ALT、AST 和总胆红素,之后每月一次,并根据临床指征进行一次,对于转氨酶升高的患者,应更频繁地重复检测肝转氨酶、碱性磷酸酶或总胆红素是否升高。根据建议,暂停、减少剂量或永久停用克唑替尼以防出现肝毒性。

2. 间质性肺病/肺炎

监测患者是否有表明存在 ILD/肺炎的肺部症状。排除 ILD/肺炎的其他潜在原因,对诊断为药物相关 ILD/肺炎的患者永久停用克唑替尼。

3. QT 间期延长

避免对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患者使用克唑替尼。监测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动过缓、电解质异常或正在服用已知会延长 QT 间期的药物的患者的心电图和电解质。根据建议,暂停、减少剂量或永久停用克唑替尼以治疗 QT/QTc 间期延长。

4. 心动过缓

尽可能避免将克唑替尼与已知会导致心动过缓的其他药物(例如,β 受体阻滞剂、非二氢吡啶-钙信道阻滞剂、可乐定和地高辛)联合使用。定期监测心率和血压。如果出现心动过缓,请重新评估是否同时使用已知会导致心动过缓的药物。根据建议,暂停、减少剂量或永久停用克唑替尼以治疗心动过缓。

5. 严重视力丧失

建议在治疗期间每月对所有患者的视觉症状进行评估。向眼科专家报告新的视觉症状。

对于患有 ALCL 的儿童和青年患者或患有 IMT 的儿童患者,在开始使用克唑替尼后 1 个月内以及此后每 3 个月进行一次基线和随访眼科检查,包括视网膜检查。眼科评估应包括最佳矫正视力、视网膜照片、视野、光学相干断层扫描 (OCT) 和其他适当的评估。

除非发现其他原因,否则应永久停用 3 级或 4 级眼部疾病或严重视力丧失(一只或两只眼睛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20/200)。没有足够的信息来描述出现视觉症状或视力丧失的患者恢复使用克唑替尼的风险。恢复使用克唑替尼的决定应考虑患者的潜在益处与风险。

FDA,20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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