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线、每个周期和临床指征时监测肝功能测试(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和胆红素)。出现 3 级肝毒性时应中断舒尼替尼,直至缓解至 ≤1 级或基线水平,然后以较低剂量恢复舒尼替尼。
对于出现 4 级肝毒性、3 级肝毒性未缓解的患者、随后肝功能测试出现严重变化的患者以及出现其他肝功能衰竭体征和症状的患者,应停用舒尼替尼。对于 ALT 或 AST >2.5 x 正常上限 (ULN) 或 >5 x ULN 且有肝转移的患者,安全性尚未确定。
考虑在基线和临床指征时定期监测 LVEF。仔细监测患者是否出现充血性心力衰竭 (CHF) 的临床体征和症状。如果患者出现充血性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则应停用舒尼替尼。如果患者没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的临床证据,且射血分数低于基线 20% 以上但低于 50% 或低于正常下限(如果未获得基线射血分数),则应中断舒尼替尼和/或降低剂量。
监测 QT 间期延长风险较高的患者,包括有 QT 间期延长病史的患者、正在服用抗心律失常药物的患者或有相关既往心脏病、心动过缓或电解质紊乱的患者。在舒尼替尼治疗期间,应考虑定期监测心电图和电解质(即镁、钾)。
当舒尼替尼与强效 CYP3A4 抑制剂或已知会延长 QT 间期的药物同时使用时,应更频繁地监测 QT 间期。应考虑减少舒尼替尼的剂量。
监测基线血压和临床指征。酌情开始和/或调整抗高血压治疗。如果出现 3 级高血压,则暂停使用舒尼替尼,直到恢复至 ≤1 级或基线水平,然后以较低的剂量恢复使用舒尼替尼。如果患者出现 4 级高血压,则停用舒尼替尼。
from FDA,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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