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疗的前 3 个月内,每 2 周监测一次肝功能检查,包括 ALT、AST 和总胆红素,然后每月一次并根据临床指征进行一次,对于出现转氨酶和胆红素升高的患者,检测频率应更高。根据药物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暂停使用艾乐替尼并以降低的剂量恢复使用,或永久停用艾乐替尼。
对于任何出现呼吸道症状恶化并提示 ILD/肺炎(例如呼吸困难、咳嗽和发烧)的患者,应立即检查 ILD/肺炎。对于诊断为 ILD/肺炎的患者,应立即停止使用艾乐替尼治疗,如果未发现导致 ILD/肺炎的其他潜在原因,则永久停用艾乐替尼。
对于 4 级肾毒性,永久停用艾乐替尼。对于 3 级肾毒性,暂停使用艾乐替尼,直至恢复至小于或等于 ULN 的 1.5 倍,然后以较低的剂量恢复。
定期监测心率和血压。对于无症状心动过缓,无需调整剂量。对于不危及生命的有症状心动过缓,暂停使用艾乐替尼,直至恢复至无症状心动过缓或心率≥ 60 bpm,评估已知会导致心动过缓的伴随药物以及抗高血压药物。如果心动过缓是由合并用药引起的,则在恢复无症状心动过缓或心率≥60 bpm后,以较低剂量(见表 2)恢复使用艾乐替尼,并根据临床指征频繁监测。
如果未发现合并用药,则在出现危及生命的心动过缓时永久停用艾乐替尼。如果危及生命的心动过缓复发,则永久停用艾乐替尼。
FDA,2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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