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开始吡非尼酮治疗前,应进行肝功能检查。
吡非尼酮的推荐每日维持剂量为每次801毫克,每日三次,总计每日2403毫克。剂量应每日在同一时间随餐服用。
开始治疗后,应在14天内逐渐递增至每日2403毫克的全部剂量,具体如下:
第1天至第7天:每次267毫克,每日三次(每日801毫克)。
第8天至第14天:每次534毫克,每日三次(每日1602毫克)。
第15天起:每次801毫克,每日三次(每日2403毫克)。
不建议任何患者使用高于每日2403毫克的剂量。患者不应同时服用2次剂量以弥补漏服的剂量。患者每日服药不应超过3次。
若患者漏服吡非尼酮达14天或更长时间,应通过最初的2周剂量递增方案重新开始治疗,直至达到全维持剂量。对于中断治疗少于14天的情况,可恢复中断前的剂量。
如果患者出现显著不良反应(例如胃肠道反应、光敏反应或皮疹、严重皮肤不良反应(SCAR)),应考虑临时降低吡非尼酮剂量或中断治疗,以使症状缓解。如果确诊SCAR,应永久停用吡非尼酮。
当出现肝酶和胆红素升高时,可能也需要进行剂量调整或中断治疗。
对于肝酶升高,按如下方式调整剂量:
如果患者在开始吡非尼酮治疗后出现ALT和/或AST大于3倍但不超过5倍正常值上限(ULN),且无症状或高胆红素血症:停用混淆性药物,排除其他原因,并密切监测患者。根据临床指示重复肝脏化学检测。
如果临床适用,可维持全每日剂量,或者降低剂量或中断治疗(例如,直至肝脏化学检测恢复正常范围),随后根据耐受情况重新递增至全剂量。
如果患者出现ALT和/或AST大于3倍但不超过5倍ULN,并伴有症状或高胆红素血症:永久停用吡非尼酮、不得对患者再次使用吡非尼酮。
如果患者出现ALT和/或AST大于5倍ULN:永久停用吡非尼酮、不得对患者再次使用吡非尼酮。
将吡非尼酮剂量减少至每次267毫克,每日三次(每日801毫克)。
当使用剂量为每次750毫克、每日两次的环丙沙星时,将吡非尼酮剂量减少至每次534毫克,每日三次(每日1602毫克)。
FDA,2023.02